举报信 举报人:周保地,男,生于1955年3月3日,汉族,现居住于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红庙村7组,身份证号:422623195503030931,联系电话:13451260195。 被举报人:徐明建(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社会救助局局长)。 被举报人:贺 芳(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民政办主任)。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于2016年在网上看到关于2015年发放郧西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信息,找到本人及本村人的姓名,发现均列有分配金额、发放形式及拨付时间,发放经手人分别为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社会救助局局长徐明建和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城关镇民政办主任贺芳,并附有拨付依据“鄂民政规[2013]1号”、“省政府令第228号”、“西民救字[2015]1号”,但举报人及其家人多年来并未得到过这几种项目补助资金。后经举报人走访,村民皆未得到过这几种项目的补助资金。于是,举报人去郧西县社会救助局及郧西县城关镇民政办咨询情况,相关领导却说,这几种项目的补助资金早已发放到郧西县各村民手中,并有各位村民的盖章为证,举报人及村民都确定从未用自己的印章领取过这几种项目的补助资金。而后,举报人将此事上报于十堰市领导,未得到解决。于是举报人又到湖北省第四巡视组检举此事,湖北省巡视组的领导向其下级下达过处理此事的意见(有领导回复单为证),但此事至今都未得到解决,徐明建、贺芳在职期间失职渎职,为了套用国家民政补助资金,以职务之便伪造郧西县人民的资金领用信息(伪造资金发放账册、私自雕刻使用老百姓的个人印章),导致郧西县困难群众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补贴,生活拮据。 举报人请求: 一、请求依照《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依法追究,对徐明建、贺芳等相关人员予以查处,让百姓看到依法治国的希望。 二、查明多年来这几种项目补助资金的去向。 三、请求给郧西县各村民补发多年来这几种项目补助资金。 以上所述均属事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希望纪委、巡视组领导调查此事,不会让我们受到打击报复,我们希望见到来调查的人员. 此致! 举报人:周保地 2018年10月07日 |